综合地价款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经济适用房5年内转让的,需要对审批面积与实际购买方产的差额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满5年的,上市出售时候按照成交价格交纳10%的综合地价款。
房屋所在地的房地局负责收缴购房家庭补交的综合地价款。
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取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购房价款-该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10%对超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发《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经核准收取补交综合地价款后,为缴款家庭按房开具《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房屋交易部门凭《核定表》、《通知书》、《收据》为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购房实际价款和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总额为基数,按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规定收取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