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差额选举
①优点: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
②缺点: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2.等额选举
①优点: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
②缺点: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
扩展资料
差额选举不同于等额选举的表现
1.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
2.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一、参考资料:
二、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