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和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用工形式的具体情形而定。
2007年6月29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劳动者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但是,不要对其中一项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单位对这种情况也没有提出反对。
1、在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的时间比较自由,他可以和两家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在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如果通过兼职的方式和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本职工作会有影响,或者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还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和下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造成原单位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下家单位对原单位的损失也有责任的,需要和劳动者一起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