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客观性

2022-08-06 社会 147阅读
波斯纳对客观性的定义是: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指法律解释的非人化和确定性。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其实质就是要在解释主体的主观性之外寻求一种客观标准。这些标准主要包括:立法者原意、成文法字里行间的原意、公序良俗、公平正义观念等。兹将有关法律客观性解释方法归纳如下:
l、文本解释。也称文义解释、语义解释。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成文法表现为典型文本。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其可分为限制解释及扩张法律解释。语词的含义都取决于文本作者对语词的理解,但是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解释者理解法律文本总是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法律文本所载明的确定性的意义,二是解释和运用法律的共同体对法律文本的主流的理解。
2、当然解释。古时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中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就是当然解释的法理依据。
3、社会学解释。即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和目的衡量。须注意的是,社会学解释方法之运用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
4、体系解释。系统解释方法,指联系整个法典、单行法、其他法律或准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法律的某一规定的用语的含义予以阐明的方法。体系可分为外在体系及内在体系。外在体系指法律的编排体例,内在体系指法律程序的内在构造、原则及价值判断而言。在解释中,应注意下位阶层的规范不与上位阶层的规范发生矛盾。
5、立法史及立法资料。立法史与立法资料,有助于探索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政策及其所欲实践之目的。但与主观说又有所不同。法院对于立法史的依赖和尊重,在传统上是因为立法史能够说明立法的“意图”,而在立法主权的政治架构中对法律的解释必然与立法意图存在关联。
6、比较法。指引用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或者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参考因素,用以阐释被解释的条文的意义与内容的一种解释方法。
7、合宪性解释,指依照宪法和其他位阶较高的法律,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
8、目的解释,则源于客观解释理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适用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客观解释之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客观解释论看来,法律只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才能保持活力,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群体现时意志的表现,是法律适用社会群体的代言人。这一切都要求法官考虑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的目的,相对自由地解释法律,以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
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原则,我国学者梁彗星认为:对法条的解释,首先应采用语义解释方法。作论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和法意解释以探求法律意旨。经论理解释仍不能确定结论,可进一步做比较法解释或社会学解释。经解释最终仍存在相互抵触的结果,则应当进行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从中选择出更具有社会妥当性的解释结果作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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