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区分,实行统考。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的相应语种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语种的翻译及助理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扩展资料: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相关法条:
第四条 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 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
第五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申请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