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和地级市政府还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规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及其与中央行政组织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的层级。在1949年新中同建立初期,地方行政组织有大区(当时全国设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省、县、乡四级。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宪法。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有省、县、乡三个层级。撤消了大区行政组织。省是地方行政组织中的最高层级,与省同级的有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现在全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即将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县同级的有自治县、县级市。与乡同级的有镇、民族乡、民族镇。另外在省和县之间,有自治州、地级市和省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它不是一级行政组织)。80年代、90年代我国多数地区逐渐将地级市和地区行政公署合并,并在地级市下设县泊治县、县级市,县之下设乡、镇。因此,实际上我国多数地方政府是四级:省、市(地级)、县、乡。另外,在我国还设有行政特区,原来全国有40来个,现在只有6个。
省、县、乡是传统的行政建制,是出于一般地域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行政层级。市、镇行政组织是国家对城市地区实行行政管理的机关。市的层级各不相同,有与省同级的中央直辖市,有比省低一级、比其高一级的地级市,有与县同级的县级市。区域自治的行政组织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组织,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区域自治的行政组织有省级:自治区,地级:自治州,县级:自治县,乡镇级:自治乡和自治镇。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为着某种政治需要而设置的地方特别行政建制,它与一般行政建制比较,有更多的自治权,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在我国主要是为回归祖国的香港、澳门而设。行政特区是在工矿区、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地为开发这些资源而设立的。如湖北省的神农架林区、贵州省的万山特区等。行政特区不具有一般政府的综合管理性质,巨大多实行政企(事)合一的政府体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的组成、职能与机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行政正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乡长、镇长、秘书长、部门首长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没有明确的分工,它们之间基本上没有职能的不同,只有管理地域面积的大小不同。一般都拥有如下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其中省级政府和地级市政府还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规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要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和执行财政预算,管理本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工作。(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撤消它们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议。
正因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什么都管,因此各地政府机构基本上是对口设置,只是规模大小不同,个别机构不同。一般而言,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大致分为六类:(1)政法管理部门:公安、安全、司法、民族、宗教、民政、法制、监察等部门;(2)经济管理部门:各种工业、交通、物资、建筑、商业、粮食油品、农林牧渔、农机、水产、外贸等部门:(3)综合管理部门:计委、经贸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编制;(4)经济和社会的监督部门:审计、物价、工商行政、标准计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5)教科文卫事业管理部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计划生育、医药、文物管理;(6)其他管理部门:外事、侨务、档案、旅游、人民防空、参事室、机关事务等。另外城市政府还设有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部门。国家一般规定省级政府设40个左右机构,地级市设30个左右机构,县级设20个左右机构,因为他们虽然管理的领域全面,但工作量却不同,越是下级政府越有条件将类似机构合并,如县就可将文化、教育合并成一个局。但事实上各级政府所设机构都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上面介绍的地方政府的职能就可以说明,中国各级政府之间实行的是严格的层级节制,一级管一级,最后一切权力归中央政府。故中国的行政体制属于中央集权型体制。且然在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经历了几次放权与收权,但主要限于对国有企业管理权限的分工,不是从根本职能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故既不稳定,又易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因此这一阶段就总的趋势来看,还是认为中央集权的好。
同时,从地方政府具有广泛的职能也说明,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层级节制的中央集权制,但也注意适当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对地方事务有广泛的权力。当然,中国的这种中央集仅体制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就是说,它基本上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开放后,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关系逐渐进行了改革,主要是在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事务分权于地方方面进行了改革。这点在本书最后一章要专门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