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你自己去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需要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的,但是如果你委托律师去的,当然需要支付的。
律师收费有各种方式:
(一)计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律师的资历、声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该种收费方式一直在欧美国家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规则,并有较为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
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讲,计时收费方式驱动律师有较强的动力来保证其经办案件的质量,以提高其声望,来达到提高其小时费率的目的,客观上也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实现了律师与委托人利益的结合。
(二)计件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方式,是我国目前律师实践采用最广泛的律师收费方式之一。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务)的件数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则依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这种收费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未能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结合起来。
因其报酬一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发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时间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观上也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三)按比例收费方式
按比例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标准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按比例收费,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律师收费方式。
如德国律师收费系依照1957年《联邦律师费条例》的规定采用硬性律师费制,而法院对此没有多大自由裁量权。以德国采取的争议金额比例制的收费方式来看,因律师费用通常与工作量及诉讼期间并无直接关系,故律师具有强烈的控制诉讼投资的动机以保证其合理的盈利。
同时该方式还缩小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范围,消除了计时收费制下律师从诉讼的复杂性和拖延中获益的状况。
(四)协商收费方式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通常是在计时及计件收费等的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金额。该方式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收费方式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
(五)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风险代理收费(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而是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但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
律师起源: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
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