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结转问题

2022-04-11 财经 87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收入的5‰标准=251246.7*5/1000=1,256.23
发生额的60%标准=21000*60%=12600
税前扣除额最高不超过1256.23元。

因此,应调增应税所得额21000-1256.23=19743.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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