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弊端如下:
察举制
察举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便是乡举里选,长官推荐。它固然替两汉封建统治者提供了国家所需求的各种人才,扩大了统治者基础,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作用,不过,当察举制度行之既久之后,它的弊病也就日益显露出来。这种情况自东汉中期以后更加突出。综合其原因,大致上有下列三点:一是察举者以私意取人。察举制度使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首长拥有荐举人才的权力,而取舍之间,并没有较客观的具体标准,因此举主就很容易凭自己的主观意志取人。他们常凭自己的喜怒爱憎,取一些阿谀奉承、听话、能报私恩的平凡常士作为察举的对象,此种选用不公的现象,当时人们就有尖锐的评论:“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私恩者,耆宿大儒,多见废弃。”
二是权贵们的请托。察举既是人们入仕的正常途径,有权势的贵族公卿就会凭借其社会地位替自己的子孙亲戚朋友请托、送贿,察举者碍于情面,畏于权势,也就不得不违心地把名额慷慨地奉送给请托者。
三是士人的钻营。郡国的察举有一定的名额,政府机构有经常的设置,官吏也有一定的常员,在求者众多的情况下,士人们为争取到被察举的资格,势必不择手段。这就影响了正常的人才选拔和吏治的清明,造成士人不务本实,唯求浮华虚声的社会风气。到了东汉末年,愈演愈烈,终于成为促成东汉灭亡的一个因素。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实施九品中正制,使官僚机构臃肿,不仅国库开支巨大,而且办事效率低下。主要是加强了门阀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自东汉末年以来一直延续到唐朝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导致门阀掌握实际权力,压制的社会阶级的流动性。
科举制
科举及第者很大一部分可以直接出仕任官,考试选官的原则在科举制度中就得以实现。考试选官的核心精神就是优胜劣汰,以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为原则的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最基本的竞争途径。但是自科举制诞生以来一直到科举制的终结都存在着家庭背景、人际网络、权钱交易、个人喜好等因素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冲击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