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思维特点有: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