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2022-08-14 时事 141阅读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的提出,是继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我们党和国家对法治的认识和法治自觉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对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法治思维不同于人治思维。人治思维就是贤人思维,就是把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于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结果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摆脱不了历史“周期律”的控制,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人治思维,也是拍脑袋思维,就是做决策不受规则约束,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结果经常出现好人不能充分做好事,甚至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况。法治思维就是规则思维,就是以良好的规则来保证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都必须尽职尽责,失职违法要问责、受追究,从而使他不敢懈怠,更不能违法乱来。为了保证规则制定得良好,现代法治要求,规则的制定必须是民主的,即必须由人民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来制定,这是现代法治区别于我国古代法家所讲的“法治”的本质区别。所以,法治思维实质就是民主思维,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维。
  法治思维也不同于革命思维。就政治层面讲,严格意义的革命,就是毛主席所讲的“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较宽意义的革命,是指通过各种非常规手段改变政治秩序现状的活动。总之,革命思维就是不受规则约束思维,就是“造反有理”思维。无疑,当旧的法律制度只是极少数人的意志的体现,是极少数人用于压迫绝大多数人的工具,而完全不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以革命的方式摧毁这种法律制度,是完全必要的、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革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但是,当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由绝大多数人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并由这样的政权建立起新的法律制度之后,如果继续以革命思维来对待新的法律制度,则无疑是自己否定自己,是愚蠢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大革命”不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而是正如邓小平所深刻指出的“全面内乱”。当然,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后,也还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修改完善,不断与时俱进,但这种修改完善是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不是推倒重来,必须依法有序地向前推进。所以,法治思维也就是改革思维,发展思维,循序渐进思维。
  法治思维还不同于政策思维。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政权不掌握在人民手里,我们党的主要任务就是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因此,在那种情况下,我们党只能依靠政策来指导革命。新中国建立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没能较快地建立起比较健全的新法律制度,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然只能主要依靠政策来指导社会主义建设和治理国家,我们党只能主要依靠政策来执政。1997 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重大转变,但由于当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未形成,还无法做到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虽然政策要并长期继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法律无疑会发挥着更多的作用,有条件实现从主要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我们党也从主要依靠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所以,法治思维就是依法执政思维,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总之,法治思维是不同于人治思维、革命思维、政策思维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思维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思维”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涵义,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复杂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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