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满2年的二手房免征增值税,按照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孰先原则计算。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扩展资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