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这意味着,来穗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满半年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具体计算方法是依托“信息系统”,以系统居住登记日期为准,在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有效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区内居住累计满半年。
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在“信息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后,也可申办居住证:例如在学校就读的,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核定连续就读已满半年;自购房的,凭《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核定已满半年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