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居住证到期前30日内,过期期间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需要进行重新办理。
按照各地的一般规定,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到期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经办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扩展资料: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根据9月1日实行的《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自9月1日起,办理居住证的来穗人员,需要在居委会系统登记超过半年以上,才能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目前,由于新规刚推行,各区各街道执行时间不一,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市民需及时留意所在地的相关情况。
天河区来穗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指引(试行)》,在广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穗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在居住地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
这意味着,来穗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后满半年才可以申办居住证。
据介绍,“居住半年以上”是根据“信息系统”进行界定,即以系统居住登记日期为准,在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有效的情况下,在广州市区内居住累计满半年。
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在“信息系统”办理居住登记后,也可申办居住证:例如在学校就读的,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核定连续就读已满半年;自购房的,凭《房地产权证》登记日期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核定已满半年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居住证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州居住证新规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