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销售发 票是增值税普通发 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态扮品买价和13%(2017年7月1日起按照11%的扣除率、2018年5月1日起按10%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 票,还是通帆做灶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胡禅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农产品收购发 票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 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