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后还能放出来吗?

2020-10-28 社会 71阅读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不起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释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扩展资料:

不构成犯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作出批复,认定该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赔他字第31号: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

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你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 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

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批复的精神,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由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生了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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