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6条

2022-04-13 社会 91阅读
第6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二:本身不是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案件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事,这就是民刑分立。刑事部分归刑事处理,民事照样审。这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怎么去理解“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个事实”,我们举个直观的例子:为了能够签借款合同,伪造公文、私刻公章,这样构成犯罪。但是伪造公文、私刻公章构成犯罪所产生的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因为和犯罪行为不是同一个事实,因而不影响借款合同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其实这是有限定的。很多人来问,这里面构成诈骗罪,是适用第5条法院不受理,还是适用第6条及时受理?第5条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就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如果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那就适用第6条规定的有关联而非同一事实。法院不受理的,一概移送的,只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其他犯罪就适用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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