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第十七条如何理解

2022-07-30 财经 69阅读
你好!个人这么理解。
《房租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基本案情:甲(出租人)租房子给乙(承租人),乙转租给丙(次承租人)。
第一款:假如乙拖欠甲的租金,那么甲可以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解除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但是丙为了继续租下去,就替乙给租金,此时甲的经济利益没有受损,所以法院就不支持甲主张解除合同了。但是如果乙转租给丙时签订的合同无效,那么丙就没有资格代替乙给租金,这就是第一款但书的内容。
第二款:根据民法公平的一般原则,假如丙代替乙支付甲租金超过丙需向乙支付的租金时,丙就可以向乙追偿或者用于冲抵租金。该款解决的是乙和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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