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新规定

2020-06-09 时事 133阅读

原发布者:若溪若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自2017年1月8日起实行。[1]修订后《规则》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共七十七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规则(试行)》同时废止。亮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等对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等有关方案作出规定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分别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目录第二章领导体制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线索处置第五章谈话函询第六章初步核实第七章审查调查第八章审理确了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共十章七十七条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规定地方、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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