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南京住房公积金还商业贷款需要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等材料。
根据《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办理柜面转账还贷须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二)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五)若借款人归还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非南京中心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以及本地非南京中心(省级机关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局管理部)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下列购房资料:
1、归还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期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验);
2、归还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验)
扩展资料:
《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提取还贷的实施。
(一)委托划转还贷
1、委托逐年划转还贷:借款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8日,以转账方式划转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
2、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借款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管理中心于每月的15日,将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中部分金额(具体金额规定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划转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期应还本息。
(二)柜面转账还贷操作
1、贷款银行准确查询借款人的贷款信息,按规定开具真实有效的《贷款证明》。
《贷款证明》的内容包括:贷款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号、贷款本金余额(含逾期本金额)、当月应还本息额(含欠息、罚息)、贷款户账号(全称)、还贷方式等,填写必须完整准确;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利息余额项的填写内容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保留角、分)。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严格审核《贷款证明》相关内容,并将还贷款项以转账方式转入贷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