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这个理念早在远古时侯已出现,不同的社会及文化对法治的具体理解亦有些微分别。
在英国,著名的法律学者戴西(Albert Venn Dicey)在其著作「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具体的指出法治包含了三个基本完素。
第一个元素指出,没有有关法律前,没有人会因为未作出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亦即是说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 (arbitrary power),也不能在有人作出某行为后作出有追溯性(retrospective)的法律修改而惩罚某人。
第二个元素指出,没有人能凌驾於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
第三个元素指出,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