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采矿有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是什么

2020-06-28 时事 47阅读
1、无证采矿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
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20%至50%);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2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0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9条。

处罚内容: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省条例是10%至30%);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性采矿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29、30、37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1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23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44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处罚内容: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无证勘查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第9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7、19、20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违法主体:探矿权人。
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7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7、18条。

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7、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主体:一般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矿法实施细则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违法主体:采矿权人。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反矿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9、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擅自将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给他人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规定罚款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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