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不违法。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必须属实。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知识技能、学历这些判断是否胜任的信息如有虚假,属于求职者以欺骗的手段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这构成劳动合同无效。一旦查实,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2、如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或诉讼审理时,对于其他的虚假内容,可以理性看待。
对于最基本的情况,比如说学历、工作经历等,必须是真实的,但是对于在能力方面的夸大其词,简历中的描述很难做到百分百的准确,这个应区别对待。 比如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这些档案资料信息,如有虚假,并不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定。同样,如果婚姻和生育状况有虚假,那员工未来真要请晚婚假时,单位便能以员工已结过婚为由,拒绝给予晚婚假。因为员工入职时已向公司申报过自己已婚的状况,再结婚属于非首次,不能再享受晚婚假了。
求职者当然可以不签字,但企业自然也不会录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