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你这种情况,应视同销售处理,交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实.如果发出货物超过180天仍然没收到代销清单,也应该确定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货物时做销售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货物转移时确定销售收入.
消费税也一样.
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其实少了一个
应该在第一个分录前再做一个应付职工薪酬分配的分录,也就是具体分给哪些人的
应该是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消费税同理,将增值税换成消费税就行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