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个别业主对公共绿地的侵占不能成为其他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物业公司可以向这些业主发出催缴通知书,如果还不缴纳,物业公司可以起诉欠费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