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物业有权力强行拆除么,有什么法律依据?

2020-04-21 社会 180阅读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主要性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首先,针对上述情况,物业可以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处理方式不妥,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阳台、窗户当属业主的专有部分。而《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指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你安装防盗网是出于自我安全防护之需,且防盗网外侧与房屋外墙面处在同一平面位置,既不危及房屋安全,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故物业公司无权干涉。另一方面,你与物业公司关于不可安装防盗网的约定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源自其所提供的格式文本,而“不可安装防盗网、纱窗等防护设备”的约定,排除了你对自己房屋阳台、窗户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利,故虽然你在签订协议时属于自愿,该条款仍属无效,所涉内容从一开始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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