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满,铺主单位拒绝租户续租,进行招标,属于剥夺原租户的优先权吗?

2020-09-23 社会 148阅读
招标是没问题的,因为原租户的优先权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是相对的优先,不是绝对的优先。而“同等条件下”与招标并不冲突。
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满后,合同即已结束,双方都有无条件的解除权,可以以任意方式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但出租方提出解除的,应当给承租方以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转移财物和寻找新的出租方和租赁场所,但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这段时间的长度,按交易习惯和司法实践,一般是一个月,但双方完全可以协商,不受这一习惯的限制,协商一致即可。
至于给上家租户的转让费,应当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跟承租方与出租方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要求出租方来赔的。(因为这笔转让费是给了上家租户,没有给出租方的是吧?)
最后,这笔转让费是否合理合法,应不应该返还,双方都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且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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