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省级地方官的称号是什么?

2020-05-18 综合 88阅读
清朝的地方官制
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可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
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
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这就使他掌握了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
巡抚为一省的最高军政长官,例兼兵部侍郎、都察院有副都御史衔,这样便有权统管全省的行政、军事、监察等大权了。巡抚又可称为“抚军”、“抚台”。
督、抚之下设布政使,掌管一省的财赋、民政。布政使又可简称藩台、藩司。
又设按察使,掌管一省的司法、监察以及驿传事务。按察使又可简称臬台、臬司。
清代对于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可合称三大宪。
清初,布政使下设左右参政、参议,驻守在某一地方,称为守道;又按察使下设副使、佥事等,可去分巡某一地方,称为巡道。乾隆时裁撤上述参政、副使等官,专设分守道、分巡道,带兵备衔,管辖府州,成为省和府州之间一级机构,叫作道员。在名义上,道应是省的派出行政机构。清朝还设立一些专业道员,如负责河务的,负责盐、茶、粮等。
省下设府,以知府为行政长官,掌管一府的政务及所属州、县的赋役、诉讼等事。此外,顺天府和奉天府,分别是京城和陪都,地位较一般府要高,设府尹为其长官。
还有与府同级的直隶州,直属于省,以知州为其长官。有属县。又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有直隶厅,直属于省,以同知、通判为长官。
府下设县和散州。县是地方行政的基层组织,长官为知县。散州多是因地而特设的,也以知州为其长官。
顺便说一下:清代的地方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
省的最高官员为总督和巡抚;总督为正二品,巡抚为从二品。知府最初为正四品,后改为从四品。知县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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