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填写纳税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由于政府机构不属于上述文件中“企业”的范围,所以对政府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