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公证有哪些关系

2022-04-16 社会 79阅读

《民法总则》与公证有哪些关系?

回望2017年的十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施行。

众所周知,这是一部与普通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从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继承遗产,到监护制度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延伸,再到虚拟财产列入保护范围……这是公民权利的落地法和保障法。

要知道,在保护老百姓权益的过程中,公证不能缺位。

所以,在新的《民法总则》中,我们要如何用好公证这把铁锤子,让自己的权利“板上钉钉”呢?往下看!

出生公证和死亡公证

出国工作、留学、移民等都需要办理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主要用于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社区的张爷爷已经90多岁了,其女儿是二级精神智障者,张爷爷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无人监护,想通过遗嘱指定由其侄子担任女儿的监护人。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指定监护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出现监护人空缺时,只能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施行后,公民可以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最理想的监护人。

但鉴于指定监护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只有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指定监护人,才更有利于保障监护人充分行使监护权,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指定监护的法律效力。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小张和小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约定年满八周岁的女儿归小张抚养。

今年五月,因女儿突发疾病,小张准备出售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屋来解决大额医疗费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小张,其前夫小王应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小张纳闷:离婚时已约定女儿归我抚养,为什么涉及对女儿房屋的处分还要小王到场呢?

其实,抚养权的归属,只是确定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衣食住行等承担抚养义务。无论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父母始终都是其监护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一般都需要其父母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总则》施行后,类似本案的情况,小张和小王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女儿由任何一方单独行使监护权(注意:是监护权,不只是抚养权)。那么,在今后涉及其女儿人身、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可以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一人单独行使监护权,而无需对方同意。

《民法总则》同时规定,在协议确定监护资格时,应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看其愿意随谁共同生活。

我们同样建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签订监护协议,应选择到公证机构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并根据需要制发多份公证书副本,以便今后能有效地单独行使监护权。

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前段时间,上海日报报道:社区一孤寡老人中风住院后,因不能说出银行存款密码,导致取钱难。

《民法总则》施行后,类似上述情况,可以防患于未然。自然人可以在其意思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防止出现无人监护的状况。这种监护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法律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既强调对被监护人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等方面的尊重,又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从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意定监护制度,同样适用于父母在多个子女之间选定一个监护人,可以防止在父母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子女之间因利益纠葛争夺监护权。

无论是孤寡老人选定有义举的社会人作为其监护人,还是父母在多个子女之间选定监护人,为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了让监护人免受不白之冤,公证是最明智的选择。

代管财产的保全证据

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发生了财产代管的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失踪人的财产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失踪人最终被宣告死亡,那么代管的财产就应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那么代管人就应及时向其移交财产;如果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原代管人就应向新的代管人移交财产。

作为财产代管人,承担了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的义务。财产代管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代管财产的保全证据或是财产清点,有利于明确失踪人的财产权益,避免与失踪人的近亲属之间发生财产争议。  

不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声明公证

《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婚姻关系涉及夫妻之间重要的人身、财产关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果配偶自愿不恢复婚姻关系的,可先向公证机构发表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声明,公证机构会向其告知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声明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声明书》,可以避免其日后翻悔。

委托公证

《民法总则》第165条-170条对委托代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现实生活中,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处分或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事项需要委托办理的,有关单位都会要求办理委托公证,如委托买卖房屋、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委托开具无房证明,等等。

办理委托公证时,要注意对代理人行为的限制: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虽然《民法总则》规定了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的除外条款,但在办理公证时仍应注意上述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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