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建议是有联系的。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都是由会议临时设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会议报告,最终由会议审议、表决审查意见。由于那些议案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建议,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会议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因此,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建议,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后来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样比较符合实际,简化了工作程序,代表既可以根据人大的职权范围提出议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建议,代表表达诉求的方式增加了。由此可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密切相关。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进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上的要求。三是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属于政府工作范围。四是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