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及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死亡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离休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的遗属每人每月加发综合补贴130元。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加发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3.死者遗属为孤独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上述1、2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