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意外死亡后,其家属该享有多少的抚恤金?有什么名文规定没有?

2020-09-14 时事 82阅读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 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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