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否公告送达判决

2020-05-04 社会 96阅读

当庭审理不用公告送达,须公告才能送达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

     (4)必要的证据;

     (5)询问当事人笔录;

     (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

     (8)送达和宣判笔录;

     (9)执行情况;

    (10)诉讼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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