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哪些?

2022-03-15 社会 134阅读
1.现行《民诉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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