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新旧国家标准的新国标

2020-09-29 社会 166阅读

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导下,2011年11月中国自行车协会组织全国自行车标委会、电动自行车分标委、助力车专委会、部分重点企业、主要省市协会、相关检验机构成立了推动电动自行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的协调组、专家组和起草组,启动新一轮的电动自行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标准协调组、专家组和起草组多次听取公安部、工信部、质检总局、摩托车行业等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讨论了修订草稿,通过前后十一稿的修改,最终形成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修订草案。
这就是即将出台的新国标的意见征求版本,如获通过,有望于2013年出台正式国标。 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在产品要求方面,主要围绕提高产品安全性、先进性、舒适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修订。
在产品安全性方面共有42项技术条款,其中,涉及交通安全条款7项,防火安全条款11项,使用安全条款21项,财产安全条款3项,最大限度确保产品质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防止火灾发生,防止车辆本身故障引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车辆被盗发生;在产品先进性方面共有16项技术条款,其中,属于首次提出的技术条款4项,国际领先的技术条款5项,提高技术要求的条款有7项,创新了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条款,同时与国际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接轨;在产品舒适性方面共有7项技术条款;在产品可操作性方面共有2项技术条款,其中,对产品的整车编码和车辆识别进行了规定,并作为强制性要求。 1、车型分类
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各地的道路资源、车辆密度、人口密度、使用习惯、行驶距离、驾驶用途等不同,按驱动能量的来源方式,将电动自行车产品分成三类——智能型(Ⅰ型)、助动车(Ⅱ型)、电动型(Ⅲ型)。这样进行分类,充分考虑了我国南北地区、东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特大城市、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与广阔农村的消费者的不同骑行路况环境、不同骑行习惯用途,充分体现产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客观性、人性化,有利于促进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行业规范,便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能够简单、便捷地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科学管理。
2.骑行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中,除对轮径小于455mm(18英寸)的第三类电动型电动自行车允许不装脚蹬骑行装置之外,其他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安装脚蹬骑行装置。该技术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轮径小于455mm的电动型电动自行车,因安装脚蹬骑行装置而在车辆行驶拐弯时出现车身倾斜,脚蹬刮擦地面而引起车辆翻地出现安全隐患。该技术条款既传承“99版标准”,又符合农村及城镇居民出行需求,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
3.限速断电功能
为了改变在用电动自行车车速突破32km/h现状,防止电动自行车实际使用车速无限制增加,便于管理部门监管,确保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修订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外电动自行车标准广泛调研,尤其是欧盟和中国台湾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调研,综合考虑我国电动自行车实际使用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产品技术现状和社会可接受能力,在充分征求道路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将“99版标准”的“最高车速”更改为“限速断电功能”,要求“电动自行车当车速达到26km/h时具有自动断电功能,并有防篡改设计。”
4.制动功能
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修订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提高了要求。与“99版标准”相比,在以20km/h作为试验初速度的条件下,一方面增加了单用后闸的制动要求,另一方面又缩短了制动距离,提高了产品使用安全性。(具体见表1)
表1 制动性能对比表
5.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重量)主要由车架部件、电器部件和装饰部件组成。为了加快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城市区域的扩大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消费者需要电动自行车能跑得更快,对电动自行车提出了更大容量的电池、更强负载能力的车架、更可靠的零部件、更舒适的减震系统和性能优良的制动系统的要求。为了满足这些要求,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把电动自行车质量(重量)定义为不含电池,并进行分类,规定最高整车质量不应超过55kg。(具体见表2)
表2 整车质量(重量)
6.蓄电池标称电压
本次形成的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规定了Ⅰ型、Ⅱ型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48V,Ⅲ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64V。提高Ⅲ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标称电压,可以有效防止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中由于电器部件电流大,电线线径细、容易老化,接触件接触不良等造成电路短路而引起车辆燃烧的安全事故发生。大电流是引起发热、导线绝缘老化、漏电、直至自燃的主要原因。
7.管理及识别
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可分为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两个大类。在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中增设了“5.5标识”条款,明确要求每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专用的“车辆识别标识”和公安部对自行车所要求的“唯一性编码”标记。结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的上牌管理措施,通过以牌照识别为主,车辆识别标识、速度、重量、功率、电压、宽度等六个方面为辅助进行区分,完全可以解决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属性问题。
8.项目分类和项目合格判定条件
在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修订草案中,取消了“99版标准”对产品检验项目进行分类,即取消了否决项目条款、重要项目条款和一般项目的分类,全部技术条款均为强制性条款;调整“99版标准”对产品合格判定条件,即取消了允许有重要项和一般项不合格的条件,全部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检验规则的调整,对提高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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