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立法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