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撞了,对方全责,受害人受到惊吓赔付精神损失费吗?车赔付贬值费吗?

2020-05-30 社会 127阅读
“在日常的交通事故当中,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车损则是保险公司认定,而‘贬值费’没有明文条款规定。”,可以与对方保险公司协商定损,如协商不成,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鉴定车损价值。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诚然,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虽然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界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本文试从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是否应列入赔付范围,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所谓“车辆贬值费”,顾名思义是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法》条文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赔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否则显失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二、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但该笔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贬值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赔偿请求使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刘某认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刘某这车辆的贬值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赔偿这笔“车辆贬值费”。可见,“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三、索赔车辆贬值费中存在的问题由于《道交法》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车辆贬值费在赔偿主体、费用计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赔偿主体有待明确。虽然现在大部份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保险的功能是以修复为原则,即修复到原来的使用性能,而不是实现保值增值。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险种,车损险也未覆盖该项内容。因此,车辆贬值费应由谁来买单,需进一步明确。二是在费用计算上有待进一步明确。车辆贬值费和维修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不同,车辆贬值费有更大的弹性,在不同的汽车交易市场,车辆贬值费的评估数据都会不同,是以受案法院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还是以受损汽车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为评估依据往往存在很大差异。三是启动车辆贬值费索赔的条件有待明确。是否所有车辆发生事故后,均能索赔车辆贬值费,经过小小的刮擦,是否也可索赔车辆贬值费,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车辆受损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索赔车辆贬值费,但到底到何程度方可索赔,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四是在恶意诉讼和权利的正当行使的界定上有待进一步明确。当车辆贬值费一旦经法律明确列入赔偿范围后,一部份车主为索赔车辆贬值费,可能引发诉权的滥用。四、建议及对策由于目前国内立法对车辆贬值费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但具体索赔的相关细节需进一步明确,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对车辆贬值费的相关细节立法保护。一是在赔偿主体上,因现行保险市场上无此险种,且保险公司将车辆贬值的损失列入免责条款,这意味着为车辆贬值费买单的主体只能是有责任方车主。但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出现责任车主将车辆卖了都赔不起一辆好车的车辆贬值费的情况,如前面的宝来撞奔驰案,奔驰车贬值192000元,光贬值费都能购买一辆新的宝来汽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权衡双方车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是解决车辆贬值费的首要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可将车辆贬值费纳入保险范围,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金额,按比例承担车辆贬值费,不足部份由责任车主承担,当然,保险公司可适当提高保费。二是在费用的计算上,因为市场行情的差异,导致选择评估机构的随意性,笔者认为,评估机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指定。在评估的依据上,根据侵权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因车主在车辆所属地购买、处分车辆,其对车辆行使权利主要是在车辆所属地,因此,以车辆所属地的市场行情作为评估依据更有利于保护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三是应尽快明确启动车辆贬值费的条件,杜绝诉权的滥用。车辆贬值费如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方可索赔残疾赔偿金。只有当车辆受损到一定程度,车辆才会贬值,受损车主才可索赔车辆贬值费。对车辆受损的程度评定,可由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启动鉴定程序,由双方车主共同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符合索赔标准方可启动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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