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在外省市或者军队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身份证复印件;
(5)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8)劳动聘用合同。
(9)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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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