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的法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此外,法律还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等重要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来实现的。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预测作用。法律通过对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合法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评价行为法律意义的作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作出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当的评价。
教育作用。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通过表彰法治建设的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强制作用。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其强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公民等法律主体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公民等社会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受到的惩罚。法律的强制作用有利于促使公民等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