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中“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是指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案件,由县级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