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弟一百三十一条全文

2022-04-17 社会 113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2009版,含刑法修正案七)(已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9-0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内容:【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
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
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
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
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
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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