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54条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扩展资料: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相关案例:
当事人z某,男,四川省某县人。2010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8日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警方侦查查明,2010年8月17日20时许,当事人z某和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某宾馆开好6713号房间后,用当事人z某备好的插有吸管的瓶子和锡箔纸与z(女,20岁,)。
一起吸食由犯罪嫌疑人x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三人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z某和x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业咨询:
1、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场所“的理解。
“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
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 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2 、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
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