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至今尚没有贸易法,所以凡是按照当地公司法注册的公司均可在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贸易。特别是迪拜,商品批发市场非常活跃,除供应阿联酋国内市场外,相当一部分进口产品被转口至伊朗、沙特、阿曼、科威特等阿拉伯国家,以及印巴次大陆、东非地区甚至远东和欧洲地区等,迪拜已经发展成为中东地区最重要的商品集散中心。在商业活动中,当地的主要贸易习惯和做法有:
1、多方询价,广为比较。阿联酋的贸易商多为来自印巴和其他一些阿拉伯国家的外国居民,他们从业经验丰富,通常会多方向出口商询价,充分进行比较。他们还善于取巧,甚至以同一国家不同公司的报价去压低该国另外一些公司的价格,以获取最大的商业利润。
2、要求提供样品。阿联酋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报价后,一般都要求看样品;甚至对他们过去曾经进口过的商品,也会在再次成交前要求看样品。因此,我国赴阿访问的贸易小组,在推销轻便产品时必须携带样品;对于体积大而重、不便携带的商品的推销,则必须有图文并茂的图片、样本和详细的文字说明,让客商能通过这些资料获得初步了解。
3、要求报价迅速。当地进口商一般要求外商能够马上报价,如果拖延一段时间,他们会转向其他的贸易商。总的来说,阿联酋进货渠道比较多,同类商品竞争激烈,进口商选择余地比较大。
4、政府采购多采用招标形式。阿布扎比是阿联酋联邦政府的首都,政府机构多,所需的物资品种也十分繁多,他们对诸如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农用物资以及军队用品、服装、校服、文教用品等一般都采用招标的形式采购。但限定的招标时间很短,一般为15天左右,一般要求投标者先尽快报价并提供样品或样本。待中标后,视合同金额大小,还需提供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至5%的银行保函。如延误了交货期或商品质量、数量有问题,银行保函将会被没收。
通过投标方式推销商品,数量与金额都会很大,而且一旦首次投标成功,则同类商品在今后再次中标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但这要求出口商反应迅速,在组织生产、监督质量和数量以及运输、交货等一系列环节中做到细致周到;如有闪失,损失将很惨重。另外,阿联酋历史上曾受到西方殖民统治,与西方社会的关系比较密切,对西方现代科技发展也非常崇拜。这也要求我国企业在质优价廉的基础上,加大产品宣传,提高中国产品的知名度,从而赢得市场。
5、现货交易活跃,保持适当库存。阿联酋,特别是迪拜,转口贸易非常活跃。除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广泛用于转口商品的运输之外,还有大量的机帆船等承担着迪拜与伊朗、海湾国家、印巴次大陆以及东非等地区之间的转口贸易。船一靠岸,商人即用现金在当地市场采购商品,然后满载而去,如此周而复始。虽然每条船的运量不大,但从事此类贸易运输的船只很多,而且终年不断,所以这类贸易的规模非常可观。我国公司要对这一贸易现象有充分认识,细致研究和分析这一市场特点,可以适当租用仓库,搞好库存现货的准备;但同时也应注意防止商品积压,造成经济损失。
6、如以支票付款,需小心空头支票。当地商人在购进现货时,常采用支票付款。在阿联酋,尤其是迪拜,时常会有不法之徒利用空白支票进行欺骗,使不少出口商上当。因为商人获得支票很容易,只需在银行开户,有一定数额的定期存款就可获得一本支票簿。此外,还有一些当地进口商,因为与出口公司关系很熟悉,会要求先提货后付款;可是一旦破产,则会逃之夭夭。当地法律是判了不罚,受害方如上诉,需先请律师申辩,如胜诉,被告将被判刑,但不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如要求赔款,则属另案处理,需重新进行上诉。如此折腾,原告一方需先支付相当数额的诉讼费,而最终的结果会是怎么样还不得而知。所以,出口商在接受支票付款时还是谨慎小心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