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政策关于居住证和户口问题

2020-06-01 社会 109阅读
当事人在天津经商长期居住,可以在天津所购住房所属户籍派出所先凭身份证,当事人家庭的房产证,经商的证明,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满6个月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在天津的居住证。
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中,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积分申请,办理天津常住户口。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收集汇总其申请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入户申请。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并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用人单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 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 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近期照片、指纹、户籍住址、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机关和签注期限。
第九条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 派出所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 居住证。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 ,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 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 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三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 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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