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比如,居住证持有人于2016年8月获得居住证,其后于2017年7月--8月间申请签注,则2018年申报积分落户时可以加6分;若是因“居住地址发生变动”,比如从滨海新区迁往静海区而申请的“变更签注”不能加分。这也与政府提出的“突出稳定居住和就业的基础性积分作用”一致,长期在津工作、生活可以获得更多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