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可知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对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保险费,但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若约定的缴费日期已经届满,保险人不通知投保人,投保人也未履行缴费义务,则60日后合同效力中止;但如果保险人在缴费期届满后第一天即通知投保人,则30天内投保人不缴费,则合同效力中止。如果保险人在第60天才去通知,则给予了投保人又多30天的机会,那么投保人实际上等于总共享受了90日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