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内出险获赔案例
一份未按时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未归还的保险还能不能顺利理赔?湖南的私营企业主胡先生因意外身故,泰康人寿根据宽限期条款赔付客户家属324.9万元。
丈夫的猝然离世给妻子程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工程款短期无法收回,工厂的运作陷入困境,要债的天天登门拜访,程女士急需大量的流动资金救急。这时,她想到了胡先生曾经购买过泰康人寿的保险,不过今年还没有按时交保费,保单贷款也没有还,保险公司还能赔吗?
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程女士带着保单来到了泰康人寿湖南分公司。经查询,胡先生在2009年购买了“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年缴保费30万元,已缴费4年,2013年保费逾期13天未交,并且进行了保单抵押贷款。泰康人寿理赔人员的答复是,由于出事时保单处于60天缴费宽限期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针对程女士目前无法缴纳保费及归还68万元保单贷款的情况,泰康人寿决定先办理理赔,再从理赔款中扣除相关欠款,赔付身故保险金324.9万元,并给予生存保险金及红利11.6万元,扣除当期保费及贷款后,客户拿到了233.35万元。
宽限期外出险拒赔案例
杭州人李先生,2007年6月购买某公司**人生终身保险,附加**人生重疾,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确诊为胃低分化腺癌向该公司报案,该公司理赔人员通过查询发现李先生2011年6月当期保费未交,两个月宽限期到期后保费因帐户余额不足仍转账不成功,导致保单效力中止。该公司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李先生此次出险不能获得理赔。李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自己只不过是忘记存钱而已,而且不是有两个月宽限期的吗?
事实上,像李先生这样对宽限期存在误解而导致保险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每年都会遇到。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险宽限期?保险宽限期对于保险客户的意义是什么呢?
宽限期的意义
《保险法》中对“宽限期”的解释如下:《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60天内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特别强调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