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自动封存,需所在单位向封管办提申请后进行封存。各地办法大同小异,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情形)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全市统一专户,对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户的入管封存、封存转出、信息核对等业务。
第五条(入管封存)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扩展资料: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1)被兼并或破产企业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的;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上岗的;
(4)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未重新上岗工作的;
(5)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6)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缓缴期限内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职工账户在封存状态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账户内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