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封存人员账户管理,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
1、单位内部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该单位账户下封存;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不清晰未转出的封存职工,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
2、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3、信息不清晰集中封存,是指原封存库职工和已灭失单位封存职工中个人账户信息不清晰的,由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扩展资料: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条例》 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2、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